滨海新城企业入区审批表企业名称:
经 办 人:
联系电话:
时间:年月日
滨海新城企业入区审批表
企业名称 |
(盖章) |
企业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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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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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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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地面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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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导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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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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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
资
经
贸
科
考
察
情
况 |
签名:时间: |
规划科
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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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科
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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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领
导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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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委会意见 |
盖章:签名:时间: |
用地要求(具体由法制办和土管部门明确)
1、入区企业自接到开工通知书,必须在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厂房。逾期未建设厂房的企业,滨海新城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地价优惠政策。入区企业如在二年内未建设厂房,由职能部门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。
2、入区企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《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》规定要求,地块容积率不得低于1.0,绿地率控制在20%内,具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。
3、入区企业自按照用地协议承诺投产之日起,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投产的,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地价优惠政策。(入区企业如逾期二年以上未投产的,由管委会退回原企业支付的土地款(不计利息),并由职能部门收回该土地使用权,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,期间已发生的其他费用不予补偿)注:括号内容由法制办和土管部门具体明确。
4、严格禁止入区企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。禁止入区企业私自转让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。凡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一经发现,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,没收非法所得,并视情况轻重另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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